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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应提交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具有规划、建设等职能机构提供的停车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厂址方位及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名册审查表》,并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及复印件

  九、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

  十、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对应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审查表》及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汽车喷烤漆房的交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许可变更又继续使用原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还需提交该设备综合评价意见为“可继续使用”或“整改后可使用”,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三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首页和“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页的复印件(综合评价意见为“整改后可使用”的,还应附“整改完成记录、评价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页)(因经营地址迁移申请许可变更的,应提交该设备迁移至新地址后,经评价机构评估出具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十一、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从材料中删除,但协议双方的单位名称、特约维修车型、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双方负责人签字和签字日期等内容必须有)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地址迁移的,还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审查内容】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二、其它机动车维修是指对其他机动车的发动机、底盘、驾驶室等部位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

  三、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一)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维修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实践3年以上。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5年以上。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

  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维修业务员应具有机动车维修专业中职(含)以上文化程度,2年以上机动车维修工作经验,有机动车驾驶证。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

  维修价格结算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在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员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一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组织管理条件

  1.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2. 经营管理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质量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等级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三)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五)设施条件

  1.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应设有接待室,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以及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和单价,配件的类型和价格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停车场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

  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

  4.生产厂房及场地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一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并配备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火、防静电警示标志

  (五)设备条件

  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仪表工具(表一)、专用设备(表二)、检测设备(表三)和通用设备(表四),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备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等设备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或安全综合评价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四、经营范围变更的(包括:1.提升企业维修技术级别,例如:三类升二类以上,二类升一类;2.降低企业维修技术级别,例如:一类降二类;3.本企业增加或减少经营整车维修项目种类),应符合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种类相应的申办许可条件,通过此事项办理

  五、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汽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整车维修降低为专项维修的,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六、整车维修企业增加“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摩托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摩托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七、减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专项维修”、“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整车维修企业,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经营地址迁移的(本辖区内迁移,不包括跨区迁移),应符合原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后,到现经营地址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全程办纸本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二)两名或以上的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勘验现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机动车维修)》、《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证物)照片》,并由本机构行业主管局(处)长在《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核查表单签署审核意见后,登录审批系统,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相关表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经营范围变更的,本辖区内地址迁移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标志牌:予以许可的,配发标志牌号,并告知申办人订购标志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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