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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更新车辆办理牌照证明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更新出租小轿车申请表》;

  二、《客运车辆更新(退出)备案表》(退出转本单位非营运车辆除外);

  三、《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

  四、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可的汽车解体厂出具的被更新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适用于办理了报废手续的被更新车辆,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手续的被更新车辆,仅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五、被更新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适用于办理了转出手续的被更新车辆,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手续的被更新车辆不需提供);

  六、拟更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加盖企业公章的,最近1个月企业给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岗位补贴和燃油补贴凭证(燃油补贴凭证可使用审核拨付政府油补的《进帐单(收账通知)》、企业委托银行给驾驶员代发油补的《进帐单(回单)》、企业支付石油公司油补款的银行电子回单或有驾驶员签字的发放油补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八、合同样本(《劳动合同书》、《营运承包合同书》);

  九、退出运营车辆的《营运证》、《包车证》或《免喷证》原件(已办理完毕退出运营手续的车辆不需提供);

  十、被更新车辆退出转本单位非营运车辆的,需提供变更牌照后的车辆登记证书和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现场勘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登记表》、《退出运营出租汽车验车申请表》);

  十二、申办人属地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所)出具的被更新车辆及该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完毕证明(证明出具日期与拟办理事项申请日期间隔应在10日内,待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后,违法、违章处理情况由系统进行校验)。

  【审查内容】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经营者和车辆未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停办手续;

  二、被更新车辆应按照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报废、转出手续;

  三、申请更新时被更新车辆已注销或转出、达到报废期或强制转出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更新车辆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和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质监、公安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五、更新车辆车型必须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六、更新车辆车身颜色、顶灯、座套、门饰、标贴必须符合《更新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和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七、被更新车辆应拆除配套的营运设施和标志标识,并改喷车身颜色(被更新车辆未喷涂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以及直接送解体厂报废的,可不改喷车身颜色);

  八、被更新车辆营运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九、被更新车辆不得有未处理违章;

  十、拟将被更新车辆转非营运的,应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手续;

  十一、办理更新手续前,被更新车辆及该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完毕。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主管局长复审

  详细流程:

  (一)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二)主管局长对初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复审:1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告知人员。

  对于拟更新车辆不符合要求,但被更新车辆确已退出运营并按要求办理了报废、转出手续的,在申办材料上明示不予办理车辆更新、同意旧车退出,同时在审批系统中将相应旧车状态标记为报废或卖出。此部分车辆再次申请更新时,需提交的申办材料按已办理旧车退出运营执行,不再提交旧车退出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发放《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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