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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子事项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应提交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具有规划、建设等职能机构提供的停车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厂址方位及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名册审查表》,并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及复印件

  九、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

  十、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对应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审查表》及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汽车喷烤漆房的交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许可变更又继续使用原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还需提交该设备综合评价意见为“可继续使用”或“整改后可使用”,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三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首页和“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页的复印件(综合评价意见为“整改后可使用”的,还应附“整改完成记录、评价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页)(因经营地址迁移申请许可变更的,应提交该设备迁移至新地址后,经评价机构评估出具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十一、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从材料中删除,但协议双方的单位名称、特约维修车型、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双方负责人签字和签字日期等内容必须有)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地址迁移的,还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审查内容】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二、其它机动车维修是指对其他机动车的发动机、底盘、驾驶室等部位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

  三、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一)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维修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实践3年以上。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5年以上。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

  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维修业务员应具有机动车维修专业中职(含)以上文化程度,2年以上机动车维修工作经验,有机动车驾驶证。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

  维修价格结算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在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员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一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组织管理条件

  1.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2. 经营管理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质量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等级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三)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五)设施条件

  1.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应设有接待室,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以及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和单价,配件的类型和价格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停车场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

  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

  4.生产厂房及场地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一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并配备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火、防静电警示标志

  (五)设备条件

  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仪表工具(表一)、专用设备(表二)、检测设备(表三)和通用设备(表四),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备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等设备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或安全综合评价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四、经营范围变更的(包括:1.提升企业维修技术级别,例如:三类升二类以上,二类升一类;2.降低企业维修技术级别,例如:一类降二类;3.本企业增加或减少经营整车维修项目种类),应符合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种类相应的申办许可条件,通过此事项办理

  五、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汽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整车维修降低为专项维修的,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六、整车维修企业增加“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摩托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摩托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七、减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专项维修”、“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整车维修企业,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经营地址迁移的(本辖区内迁移,不包括跨区迁移),应符合原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后,到现经营地址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全程办纸本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二)两名或以上的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勘验现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机动车维修)》、《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证物)照片》,并由本机构行业主管局(处)长在《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核查表单签署审核意见后,登录审批系统,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相关表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经营范围变更的,本辖区内地址迁移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标志牌:予以许可的,配发标志牌号,并告知申办人订购标志牌相关事宜

  子事项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应提交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具有规划、建设等职能机构提供的停车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厂址方位及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名册审查表》,并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及复印件

  九、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

  十、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对应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审查表》及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汽车喷烤漆房的交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许可变更又继续使用原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还需提交该设备综合评价意见为“可继续使用”或“整改后可使用”,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三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首页和“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页的复印件(综合评价意见为“整改后可使用”的,还应附“整改完成记录、评价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页)(因经营地址迁移申请许可变更的,应提交该设备迁移至新地址后,经评价机构评估出具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十一、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从材料中删除,但协议双方的单位名称、特约维修车型、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双方负责人签字和签字日期等内容必须有)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地址迁移的,还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审查内容】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二、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空载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或专用容器)的维修

  三、必须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经营资质条件

  四、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一)人员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人员资质条件

  维修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试车人员等,应经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等专业知识、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办法以及维修操作技能

  (二)组织管理条件

  1.基本要求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组织管理条件

  2.质量管理

  维修合同应注明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记

  进出厂检验单应设置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空载情况、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等栏目

  (三)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残留物检测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应有与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相对应的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不得在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内进行电、气焊作业

  应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设施。应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有关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能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应专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档案中对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维修前的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等应有记载

  (四)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环境保护条件

  (五)设施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施资质条件

  应具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修理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车间高度不得低于6.5m,且通风良好

  应具有与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型和维修能力相适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且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与其他办公场所、住房、生产厂房、停车场以及明火地点之间,应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消防通道,并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

  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其配置、摆放符合要求,无危险源,并设置警示标志

  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使用防爆的照明装置及电气设施

  (六)设备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备资质条件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维修设备和工具应能够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

  应根据承修车辆类型和特性,配备相应的危险品检测设备

  五、经营地址迁移的(本辖区内迁移,不包括跨区迁移),应符合原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后,到现经营地址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全程办纸本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二)两名或以上的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勘验现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机动车维修)》、《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证物)照片》,并由本机构行业主管局(处)长在《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核查表单签署审核意见后,登录审批系统,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相关表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经营范围变更或本辖区内地址迁移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标志牌:予以许可的,配发标志牌号,并告知申办人订购标志牌相关事宜

  子事项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应提交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具有规划、建设等职能机构提供的停车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厂址方位及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名册审查表》,并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及复印件

  九、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

  十、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对应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审查表》及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按照经营项目需配备汽车喷烤漆房的,还需提供所配备的汽车喷烤漆房的交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许可变更又继续使用原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还需提交该设备综合评价意见为“可继续使用”或“整改后可使用”,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三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首页和“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页的复印件(综合评价意见为“整改后可使用”的,还应附“整改完成记录、评价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页)(因经营地址迁移申请许可变更的,应提交该设备迁移至新地址后,经评价机构评估出具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地址迁移的,还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审查内容】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二、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一)通用条件

  1.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按经营项目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须配备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可兼职),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公示定额等

  4.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5.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6.从事两项以上机动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7.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8.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电、气焊作业应在专用工位上进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

  9.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安的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二)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1.汽车综合小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主要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温、湿度计;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燃油压力表;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轮胎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轮辋拆装设备;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车轮动平衡机;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漏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2.发动机修理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主要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翻转设备;发动机诊断仪;废油收集设备;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连杆校正器;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3.车身维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钣金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涂漆人员应不少于2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主要设备: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切割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车架校正设备;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新设立企业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申请许可变更企业继续使用的原喷烤漆房应经安全综合评价合格);调漆设备;砂轮机和角磨机;举升设备;除锈设备;吸尘、采光、通风设备;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4.电气系统维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电器维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充电机;万用表;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电路检测设备;蓄电池检测设备

  5.自动变速器修理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主要设备: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

  6.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5㎡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轮胎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设备;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车轮动平衡机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四轮定位仪;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8.机动车润滑与保养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9.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清洗仪;专用工作台

  10.曲轴修磨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11.气缸镗磨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床;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12.散热器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13.空调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回收净化加注设备;空调电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万用表;冷媒鉴别设备;空调检漏设备;数字式温度计;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4.车辆美容装潢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抛光设备;贴膜专业工具

  15.车辆玻璃安装及修复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三、经营范围变更的(包括:1.本企业增加或减少经营专项维修项目种类;2.整车维修降低为专项维修的;3.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4.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汽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应符合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种类相应的申办许可条件,通过此事项办理

  四、专项维修企业增加“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摩托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摩托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专项维修企业升类为整车维修企业的,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六、减少“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专项维修,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七、经营地址迁移的(本辖区内迁移,不包括跨区迁移),应符合原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后,到现经营地址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全程办纸本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二)两名或以上的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勘验现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机动车维修)》、《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证物)照片》,并由本机构行业主管局(处)长在《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核查表单签署审核意见后,登录审批系统,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相关表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经营范围变更的,本辖区内地址迁移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标志牌:予以许可的,配发标志牌号,并告知申办人订购标志牌相关事宜

  子事项四: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摩托车维修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应提交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具有规划、建设等职能机构提供的停车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厂址方位及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名册审查表》,并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及复印件

  九、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

  十、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对应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审查表》及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尾气分析仪、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十一、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的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从材料中删除,但协议双方的单位名称、特约维修车型、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双方负责人签字和签字日期等内容必须有)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地址迁移的,还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审查内容】

  一、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的申办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二)符合《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

  1.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油漆等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维修价格结算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在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年以上。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具有摩托车驾驶员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至少配备1名。

  配备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至少2人,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应至少1人,应配备持证焊工1名

  2.组织管理条件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摩托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并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应建立并执行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费用结算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及其他相应制度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安全条件

  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5.设施条件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接待室面积应不小于10㎡。停车场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面积应不小于30㎡,不得占用公共用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O㎡,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 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并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

  6.设备条件

  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从事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的申办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二)符合《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

  1.人员条件

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技术工人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管理制度

  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应制定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应制度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施条件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且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

  4.设备条件

  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主要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举升作业平台;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补胎专用工具;充电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砂轮机;钳工作业台及工具;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磁吸表座;游标卡尺;厚薄规;万用表;转速表;轮胎气压表;气缸压力表

  三、经营范围变更的(包括:1.一类摩托车维修降为二类摩托车维修;2.二类摩托车维修升为一类摩托车维修;3.减少“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种类相应的申办许可条件,通过此事项办理;增加相应经营范围的在对应事项中办理

  四、经营地址迁移的(本辖区内迁移,不包括跨区迁移),应符合原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后,到现经营地址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全程办纸本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

  (二)两名或以上的修管科现场勘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勘验现场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机动车维修)》、《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证物)照片》,并由本机构行业主管局(处)长在《交通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核查表单签署审核意见后,登录审批系统,签署现场勘查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相关表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经营范围变更的,本辖区内地址迁移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标志牌:予以许可的,配发标志牌号,并告知申办人订购标志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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